中华人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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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规划**建证〔2025〕14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点击查看**局 |
日 期 | 2025-03-31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办公室 |
建设项目名称 | 石丰路二期保障性住房项目3#楼(自编号3#) |
综合受理号 | by007****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32****点击查看6162 |
建设位置 | **市**区石井街道石丰路地块BY-1203 |
建设规模 | 3#配售型保障房1幢,地上33层:22977.02平方米。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1份。 二、附件:1. 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3. **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2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3088 |
穗规划**建证〔2025〕14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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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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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丰路二期保障性住房项目3#楼(自编号3#) |
by007****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32****点击查看6162 |
**市**区石井街道石丰路地块BY-1203 |
3#配售型保障房1幢,地上33层:22977.02平方米。 |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1份。 二、附件:1. 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3. **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