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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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2023年计算机实训室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省**市**区黄**二路66号百仁安盛
被投诉人1:四****点击查看中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省**市**县下寺镇东滨大道117号
被投诉人2:****点击查看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住所地:**省**市**县下寺镇**大道剑门大厦裙楼四楼
四、基本情况
****点击查看**公司不服四****点击查看中学校于2025年1月5日就2023年计算机实训室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月7****点击查看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24年12月19日,本项目发布采购询价公告,2024年12月27日完成开标及评审工作,2024年12月30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为****点击查看。
投诉事项:询价通知书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或测试)报告”,且未给潜在供应商合理准备时间,违反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