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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点击查看集团2026年冰箱、洗衣机采购
原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点击查看集团2026年冰箱、洗衣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答疑部分
我方已获取《****点击查看集团2026年冰箱、洗衣机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招标文件,经仔细研读,现就招标文件中业绩评审相关条款提出异议,具体内容如下:
异议内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条“业绩”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投标人业绩”“产品业绩”评分项中设置:投标人业绩:业绩中供货安装的冰箱、洗衣机的产品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冰箱、洗衣机的产品品牌一致,****点击查看委员会不予认可。我方认为:将业绩产品品牌与本次投标产品品牌强制绑定,该评审条件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1.本项目资格条件仅要求: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冰箱或洗衣机单品类(或合计)供货/供货安装金额不少于50万元业绩,仅考察投标人供货、安装、项目履约实施能力,并未限定业绩产品品牌。2.投标人过往完成其他品牌冰箱、洗衣机供货安装项目,同样能够证明投标人具备本项目所需要的货源组织、运输配送、现场安装、项目统筹、售后服务等履约能力;业绩的核心价值是考核投标人的实施能力,不是考核投标人过往是否卖过本次拟投标的特定品牌设备。3.该条款强制要求历史业绩设备品牌必须与本次投标品牌完全一致,变相抬高投标门槛,压缩合格潜在投标人范围,部分具备50万元以上同类供货业绩、综合实力良好的供应商,会因历史供货品牌不一致无法使用自身业绩参与评分,违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本项目仅需要投标人具备冰箱、洗衣机供货安装实施能力,历史业绩设备品牌与本次投标品牌强制绑定,和项目履约能力没有必然对应关系,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设置不合理评审条件,限制公平竞争。
异议请求:1.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核查上述条款的合规性;2.请求修改招标文件相关业绩评审规则:取消业绩必须与所投产品品牌保持一致的限制性要求;投标人业绩只需满足: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单个合同冰箱或洗衣机单品类(或合计)供货(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50万元即可,不再对业绩产品品牌做强制约束。
答:本项目采购的冰箱、洗衣机是为优化升级招标人租赁住房项目的配套家电设施,涉及批量产品集中供货、现场安装及长期维保服务,其中初审业绩用于判断投标人的基本履约能力,而技术部分“投标人业绩”“产品业绩”要求业绩产品品牌与所投产品品牌保持一致,旨在进一步衡量投标人与所投品牌厂家的**深度、实施经验、渠道**与售后保障能力,该要求与项目履约实际需求直接相关,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故招标文件不予调整,请投标人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点击查看
地 址:**省**市长**路460号
联 系 人:孙工
电 话:0551-****点击查看8856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地 址:**市**区**大道4872****点击查看中心A9幢****点击查看集团四楼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杨振宇
电 话:0551-****点击查看3191、****点击查看3192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