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新建两所幼儿园教育教学设备采购(NNZC2024-G1-030321-NNSQ)的质疑答复书(二)

关于2024年新建两所幼儿园教育教学设备采购(NNZC2024-G1-030321-NNSQ)的质疑答复书(二)

发布于 2025-01-22



质 疑 答 复 书

质疑供应商:**金佰特****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市**区十三纬路37号(4-13)

法定代表人:曹雯赫

2025年1月13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对2024****点击查看幼儿园教育教学设备采购 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分标2的质疑函,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1.质疑事项1:中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点击查看制造厂家,提供的该标的破壁机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

事实依据:****点击查看制造厂家为**市****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无破壁机行业3C强制认证证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2年修订)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9种),企业生产加工制造破壁机,必须取得3C强制认证证书,否则根本不允许生产制造,更不允许出厂进入市场流通,****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实,**市****点击查看公司生产的破壁机已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20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4173。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

2.质疑事项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标的热水器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热水器的技术参数明确要求1、能效等级:一级;2、控制方式:数显;3、款式:横式;4、加热功率:≥2200W;5、最大容积:≥80L。▲6、投标文件中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里,其中小企业声明函****点击查看制造厂家为****点击查看公司。经深入查证,该厂家生产的型号为DSZF-80Y280的热水器,****点击查看政府节能认证证书,但在关键的加热功率参数上,仅为2000W,远未达到招标文件所规定的≥2200W标准。

质疑事项2答复:中标人提供的热水器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质疑事项2成立。

3.质疑事项3:中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开水器连底座,生产制造企业不具备相应的国家行政许可规定及**饮用水涉水批件。

事实依据:标的开水器连底座的生产厂家为****点击查看公司,该企并未取得(开水器连底座)对应的**饮用水涉水批件,根据涉水批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国之内生产加工饮用水设备,企业首先必须取得该项行政许可,否则根本不允许生产制造加工涉水产品,更不允许出厂进入市场流通,****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3答复:

1、经核实,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为开水器连底座,其本质为普通的开水加热器,并非直饮机或涉及直接饮用水的处理设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普通开水加热器并不属于需要取得涉水卫生行政许可的产品范畴。

2、经核实,****点击查看公司具备生产相关产品的合法资质,持有有效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粤XK01-302-00697,产品名称为: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明细明确包括商用电热设备(普通式开水器),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9日,充分证明了中标单位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点击查看公司”具备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

3、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

4.质疑事项4:中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点击查看制造厂家提供的该标的砧板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

事实依据:生产砧板这种产品,生产制造加工企业必须具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并且认证单元中,必须有食品用工具(塑料菜板,接触食品层材质:聚乙烯(乙烯均聚物)、聚丙烯(丙烯均聚物)这个认证单元,经查询阳****点击查看公司,该公司根本没有取得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中并没有食品用工具(塑料菜板)这个认证单元,国家有明确规定,未取得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人或任何单位都不允许生产制造经营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且录里的产品。

质疑事项4答复:

1、经核实,中标人提供的砧板是由阳****点击查看公司委托**市****点击查看制品厂代工生产,双方已签订OEM代工协议书,阳****点击查看公司与**市****点击查看制品厂是委托加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2、经核查,**市****点击查看制品厂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粤XK16-204-03236,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3日),具备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

3、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上述的质疑处理意见,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1、3、4不成立,质疑事项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分标2处理结果详见结果更正公告。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点击查看财政局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点击查看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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