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丰路二期保障性住房项目5-6#楼(自编号5-6#)

石丰路二期保障性住房项目5-6#楼(自编号5-6#)

发布于 2025-04-01

中华人民**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点击查看

穗规划**建证〔2025〕1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点击查看**局
日 期 2025-03-31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办公室
建设项目名称 石丰路二期保障性住房项目5-6#楼(自编号5-6#)
综合受理号 by007****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32****点击查看6190
建设位置 **市**区石井街道石丰路地块BY-1203
建设规模 住宅(公租房自编号:5#6#)1幢,地上33层:42125.4平方米;商业(自编号;C1)1幢,地上1层:1364.94平方米;门楼(自编号:C4#)1幢,地上1层:10.28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1份。 二、附件:1. 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3. **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点击查看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点击查看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点击查看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点击查看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发文号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日期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综合受理号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附加说明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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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规划**建证〔2025〕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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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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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丰路二期保障性住房项目5-6#楼(自编号5-6#)
by007****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32****点击查看6190
**市**区石井街道石丰路地块BY-1203
住宅(公租房自编号:5#6#)1幢,地上33层:42125.4平方米;商业(自编号;C1)1幢,地上1层:1364.94平方米;门楼(自编号:C4#)1幢,地上1层:10.28平方米。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1份。 二、附件:1. 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3. **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