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沙浦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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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浦镇主要道路风貌提升项目(二期)(沙浦镇同福路风貌提升工程)项目(施工) |
正常 |
**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 |||
投资项目代码 | ****点击查看 | ||
投资项目名称 | 沙浦镇主要道路风貌提升项目(二期)(沙浦镇同福路风貌提升工程) | ||
招标项目名称 | 沙浦镇主要道路风貌提升项目(二期)(沙浦镇同福路风貌提升工程)项目(施工) | ||
标段(包)名称 | 沙浦镇主要道路风貌提升项目(二期)(沙浦镇同福路风貌提升工程)项目(施工)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项目地点 | **市**区沙浦镇 |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资金来源构成 | 资金构成:财政;构成比例:100%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招标范围: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的施工总承包(详细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招标规模:同福路两侧改造,外墙面涂真石漆、屋面铺装琉璃瓦、空调迁移、施划道路标线、房屋门窗翻新等 | ||
招标内容 | 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的施工总承包(详细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 ||
工期(交货期) | 90日历天 |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点击查看140.81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1.资质等级及范围: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本项目不接受只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参与投标。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①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②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证明材料; 3.专职安全员要求: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综合类C3)。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其他要求: (1)投标人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中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没有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在“信用**”网站的查询中被列为执行期内的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在“信用**”网站的查询中处于处罚期内的黑名单记录)。 (2)若投标人为**省外进粤建筑企业,投标人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存在上述关系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提供《声明函》,格式自定。 投标人业绩要求:无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否 |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 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的方式:****点击查看公司现场报名后获取 |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2025-06-20 09:30:00 |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5-06-26 17:00:00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5-07-10 09:30:00 |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现场递交 |
开标方式 | 现场开标 |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2025-07-10 09:30:00 开标地点:**市**区**三路24****点击查看交易中心305室 |
公告发布媒介 | **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 ||
招标人 | ****点击查看 | 办公地址 | **省**市**区沙浦镇沙浦大道 |
招标人联系人 | 姚先生 | 联系电话 | 0758-****点击查看278 |
招标代理机构 | ****点击查看 | 办公地址 | **市****点击查看广场一期1座6层618室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朱小姐 | 联系电话 | 0758-****点击查看889 |
招标监督机构 | / | 联系电话 | 0758-****点击查看278 |
发布责任人 | ****点击查看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1、报名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如需委托); ②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③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证明材料、身份证; ⑤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综合类C3)、身份证。 注: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按顺序用A4规格编制封面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每页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