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承寓﹒栖熙里、明月里项目空气能热水器采购安装
原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2025-05-07
承寓﹒栖熙里、明月里项目空气能热水器采购安装招标文件补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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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本项目承寓﹒栖熙里、明月里项目空气能热水器采购安装是将承寓﹒栖熙里与承寓﹒明月里2个小区空气能合并在一起的招标项目。因项目预算为750万元,所以将资格业绩要求与投标人业绩的金额设定为250万元以上。但2024年**交付超过1000户小区仅有高新尚宸院(规划1200户)、****点击查看花园(规划1200户)、远大九璟湾(规划1000户),剩余交付小区的户数均为800-1000户左右,甚至更低。因交付数量的限制,很多空气能项目的合同金额均为100万元左右。本项目设置250万元的业绩要求不太合理。为了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建议将资格项业绩与投标人业绩金额修改为100****点击查看委员会认可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可作投标人业绩累计得分。
回复:已修改,业绩金额指标已修改为100万元,****点击查看委员会认可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可作投标人业绩累计得分,详见补疑中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2.关于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的证明材料,每个厂家的侧重点不同,其证明材料的种类及方式也不一样。即便是有统一标准的检测报告,其检测内容并非完全一致。因此,建议如下:①将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产品介绍修改为“根据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产品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样式、内部结构、做工、选材、外观、质量、功能配置、技术性能参数、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优秀的得 4<F≤6 分,良好的得 2<F≤4分,一般的得 0<F≤2 分。其他或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注:投标人可提供满足招标人更优的实际需要且性能不低于需求的技术参数的产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须具有CMA或CNAS标识)或产品彩页或其他证明材料,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回复:已修改,详见本项目于2025年5月19日发布的《承寓﹒栖熙里、明月里项目空气能热水器采购安装招标文件补疑》中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3.第五章供货要求(2)空气能热水器技术参数要求序号8“水箱保温层厚度及性能保温性能:外界度0℃条件下,24小时温降<10℃”,序号9“内胆厚度≥2.0mm。”我单位拟投产品实质上满足上述参数,但检测报告及产品彩页未体现。请问我单位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技术说明函作为证明材料,是否满足。
回复:1.本参数已修改,详见《承寓﹒栖熙里、明月里项目空气能热水器采购安装招标文件补疑》;2.招标文件约定空气能热水器的技术参数要求均不作为初步评审指标,投标人投标时响应即可,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将对中标人所投产品进行核实,若经招标人核实中标人所投产品达不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均按违约处理,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监管部门进行处理。除此之外供货过程中招标人有权随机抽样并要求中标人再次送检并进行破坏性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由招标人指定,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中标人未能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或不配合随机抽检或检测结果不满足标准,招标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赔偿损失。
4.疑问:本项目招标预算750万元,业绩要求100万元,业绩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建议更改为250万元,保持业绩要求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
回复:为了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保证充分竞争,业绩金额指标不予修改。
二、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评审标准中:“注:1.****点击查看委员会认可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现修改为:“注:1.****点击查看委员会认可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可以计取得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市**区长**路460号
联系人:苏工
联系方式:0551-****点击查看8856
招标代理:****点击查看
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点击查看3231、****点击查看3831
2025年5月21日
原项目名称:承寓﹒栖熙里、明月里项目空气能热水器采购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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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日期:2025-05-07
承寓﹒栖熙里、明月里项目空气能热水器采购安装招标文件补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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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延期内容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5月28日10时30分”,现延期到“2025年06月09日11时00分”;
2.开标地点变更为:**市**新区**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大道与**路**)2楼1号开标室;
3.原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05月18日17时30分前”,现延期到“2025年05月30日17时30分前”;
4.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投标人应确保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和投标有效期一致。
二、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本项目招标公告中2.10招标范围:“能效比不小于4.4,设备不低于国家二级能效,具体详见招标附图”现修改为:“能效比(COP):不小于4.4,设备为国家一级能效”。
2.本项目招标公告中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中业绩金额指标要求“250万元”现修改为“100万元”。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备注内容现修改为:
“1.投标人应同时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与该业绩对应的付款发票扫描件及每张发****点击查看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截图(合同金额和发票累计金额均须符合业绩金额要求。)
2.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合同内容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点击查看委员会不予认可。
3.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1个。
4.重要提示: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真伪情况进行核查。在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接招标人通知5日内,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合同甲方单位联系方式供招标人核查。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评审标准中业绩金额指标要求“250万元”现修改为“100万元”。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产品介绍”评审标准中备注内容现修改为:“注:投标人可提供满足招标人更优的实际需要且性能不低于需求的技术参数的产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须具有CMA或CNAS标识)以及产品介绍手册等材料,未提供检测报告的本项不得分。”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一、货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不低于国家二级能效”均修改为“国家一级能效”。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二、技术性能指标-执行规范中现增加:“关于印发《**市居住建筑户式空气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导则》(试行) 的通知”。
8.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二、技术性能指标-空气能热水器技术参数要求-1.能效等级具体要求现修改为“能效等级:国家一级能效,提供能效标贴,并提供检测报告且检测标准包含GB 29541-2013”;3.能效比 现修改为“能效比(COP)”;9.水箱容积、材质、内胆厚度中“内胆厚度≥ 2.0mm”现修改为“内胆厚度≥ 1.8mm”。
三、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范围:本次采购空气能热水器共2494套(其中热水罐储水容积150L,额定出水温度55°C,额定制热量不小于3000W,能效比不小于4.4,设备不低于国家二级能效,具体详见招标附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本次招标产品为150L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此产品能效等级根据的是GB29541-2013,空气源热泵热水器能效标准界定如下:(附图详见附件)
根据标准要求可以看到:一级能效要求的是4.2,二级能效要求的是4.0,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低于国家二级能效,能效比却要求不小于4.4,是否能效比要求过高
回复:****点击查看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市居住建筑户式空气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导则》(试行) 的通知”,要求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4.4,本项目须按此导则进行执行,空气能热水器能效要求改为国家一级能效,能效比(COP)不小于4.4。详见本补疑中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2.本项目为工程采购及安装项目,且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达到750万元,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0.10当中,提到了各项证书要求,如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议增加该资质要求;
3.该项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为保证项目使用质量和售后服务响应,建议让空气能生产制造商或生产制造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参与投标,保证项目质量以及使用品质。
4.商务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空气能热水器(或空气源热泵热水器)供货及安装金额不低于 250 万元的业绩”而常规合同价在100-150万元之间,请问低于250万元合同是否不得分
回复:详见本补疑中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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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市**区长**路460号
联系人: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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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