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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点击查看**公司
质疑人地址:**省**市**区**香**路188号附50号
联系人:王袁洪 联系电话:193****点击查看6326
我公司于2026年7月15****点击查看公司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递交了关于****点击查看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函。****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暂停,不具备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资质,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事实依据:
我公司根据****点击查看就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知:“4.智能无人库房自控管理控制器、空气质量云测仪、空调远程智能控制器、除湿加湿净化一体机、移动水车,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点击查看公司司,从业人员80人,营业收入为6634.13万元,资产总额为6178.1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见附件3)
****点击查看总局修订形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及本项目采购需求可知:除湿加湿净化一体机,采用冷冻压缩机作为除湿核心结构,湿膜加湿、空气净化、PLC智能控制均为附加配套功能。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规定,带压缩机制冷除湿功能的设备归入空调器(0703)范畴;(见附件4,附链接:https://www.****点击查看.cn/zwxx/gg/zjgg/art/2023/art_31ce43f5837d408cb2023ec693615ada.html)
通过**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上述产品的制造商****点击查看公司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暂停。(见附件5,附链接:https://cx.****点击查看.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certltemOne=B01¤tPosition=)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5.2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暂停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在此次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所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处于暂停状态,该产品未通过认证,也未标注认证标志。根据规定,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产品。
法律依据: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质疑事项答复:我公司结合采购人、被质****点击查看公司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我公司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版)查证,以及对中标供应商及产品制造商的问询调查。除湿加湿净化一体机不符合描述与界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不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事实依据如下:
1、质疑供应商援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将该产品归入“空调器(0703)”范畴的主张,存在标准认知偏差。标的物“除湿加湿净化一体机”的核心产品功能为“除湿、加湿、净化”一体化,该产品除湿模块仅为辅助功能之一,整机属于多功能环境调控设备,与传统意义上以制冷除湿为单一或主要功能的“除湿机”存在显著区别。目前该品类产品在CCC认证目录中的分类归属尚不明确,质疑供应商将其直接归入“空调器(0703)”类别缺乏充分依据。
2、质疑人通过**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制造商****点击查看公司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暂停内容中的“净化除酸型除湿加湿一体机”,该认证证书所涉产品与本项目采购标的物“除湿加湿净化一体机”存在功能性能差异,不能等同认定,该产品与本项目采购产品无关。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已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关于制造商****点击查看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的声明,属于中小企业划型范畴。该认证证书与《中小企业声明函》划型标准无关。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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